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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政务处分法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

2020-06-24 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[返回列表]【 字体:

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规范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活动、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,,,,,是继监察法之后,,,,,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,,,,,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贯彻四中全会精神,,,,,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

 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《决定》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专门部署,,,,,明确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、全面覆盖、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深入贯彻四中全会精神,,,,,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,,,,,强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,,,,,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具体实践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,,,,,必须紧紧抓住坚持党的领导这个“纲”。。。。。。。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,,,,,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。。。。。。。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,,,,,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。。。。。。。为此,,,,,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“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”一章中,,,,,首先规定,,,,,“散布有损宪法权威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”,,,,,“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、重大决策部署的”,,,,,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从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这些规定,,,,,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、制度化、法律化,,,,,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,,,,,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,,,,,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,,,,,必须进一步做实监督全覆盖、增强监督有效性。。。。。。。此前,,,,,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,,,,,“处分”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。。。。。。。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,,,,,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,,,,,消除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空白和盲区,,,,,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、衔接刑事处罚,,,,,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从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三条,,,,,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落实监察全覆盖要求,,,,,分别规定了对监察法明确的6类监察对象的处分适用情况。。。。。。。以第二十二条关于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”的规定为例,,,,,通过明确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权限,,,,,填补了此前对非党员村委会组成人员“微腐败”行为无法给予处分的空白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,,,,,涉及各级各类监督主体、监督制度。。。。。。。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,,,,,在进一步明确公职人员任免机关、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的基础上,,,,,将散见于公务员法、法官法、检察官法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,,,,,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、适用规则、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统一起来,,,,,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,,,,,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监督效能,,,,,促进广大公职人员依法履职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以处分种类为例,,,,,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明确了警告、记过、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、开除这4类处分;;;;;公务员法规定,,,,,处分分为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、开除,,,,,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此6类处分作出具体规定。。。。。。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第七条中,,,,,将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明确为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、开除,,,,,在统一处分种类的同时,,,,,也明确了处分期间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“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。。。。。。。通过立法健全完善政务处分制度,,,,,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,,,,,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。。。。。。。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,,,,,推动抓早抓小

 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,,,,,要通过对全体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全覆盖、有效性,,,,,保证党立党为公、执政为民;;;;;通过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、有效性,,,,,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、秉公用权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,,,,,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被纳入国家监察范围,,,,,党和国家监督工作逐步延伸到每个领域、每个角落。。。。。。。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,,,,,通过与党纪的衔接,,,,,发挥协调效应,,,,,将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,,,,,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,,,,,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,,,,,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。。。。。。。纲举目张的同时,,,,,通过对处分情形、处分后果等作出明确规定,,,,,为公职人员开列“负面清单”,,,,,在纪法贯通中体现抓早抓小、防微杜渐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比如,,,,,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对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、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的处分规定,,,,,第三十五条对在公务接待、公务交通、会议活动、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、超范围的处分规定,,,,,第三十八条对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、吃拿卡要的处分规定,,,,,第三十九条对工作中有弄虚作假,,,,,误导、欺骗行为的处分规定,,,,,等等,,,,,都传递出加强日常监督,,,,,推动抓早抓小的明确信号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是党和人民事业的大敌。。。。。。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,,,,,工作中有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行为,,,,,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,,,,,“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;;;;情节较重的,,,,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;;;;情节严重的,,,,,予以开除”,,,,,将作风问题纳入违法情形,,,,,将党规党纪中对党员的要求转化为对公职人员的法律约束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党的十八大以来,,,,,一些落马党员干部篡改、伪造人事档案问题并不鲜见。。。。。。。“五假干部”卢恩光,,,,,年龄、学历、入党材料、工作经历、家庭情况等全面造假,,,,,长期欺瞒组织。。。。。。。第二十九条将档案造假纳入政务处分情形,,,,,体现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注重突出近年来管党治党、从严治党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,,,,,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,,,,,体现了纪法贯通,,,,,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强化对公权力监督制约的同时,,,,,也贯穿着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方针。。。。。。。第四条明确规定,,,,,政务处分“坚持惩戒与教育结合,,,,,宽严相济”原则。。。。。。。第十一条“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”和第十三条“从重给予政务处分”的相关规定,,,,,衔接党纪国法相关规定,,,,,更加精准地体现宽严相济。。。。。。。第十四条规定,,,,,“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,,,,,一般应当予以开除;;;;;案件情况特殊,,,,,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,,,,,可以不予开除,,,,,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”,,,,,这就给了上述犯罪公职人员改过自新机会,,,,,体现了教育挽救、治病救人的精神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,,,,,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,,,,,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,,,,,对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谈话提醒、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,,,,,从而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、防微杜渐,,,,,促进广大公职人员依法履职、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、坚持道德操守,,,,,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坚持“三不”一体理念,,,,,深化标本兼治

 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,,,,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、自我完善、自我革新、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。。。。。。。出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,,,,,持续深化标本兼治,,,,,使广大公职人员因敬畏而“不敢”,,,,,因制度而“不能”,,,,,因觉悟而“不想”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。。。。。。。通览该法,,,,,一条“严”的主线贯穿其中——顺应监察全覆盖要求,,,,,既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的共同规则,,,,,又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,,,,,力求真正发挥政务处分的惩戒作用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比如,,,,,第二十九条规定,,,,,“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,,,,,隐瞒不报,,,,,情节较重的,,,,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”,,,,,将党纪中对应的违纪行为转化为职务违法行为。。。。。。。政务处分法施行后,,,,,公职人员出现上述问题,,,,,不仅违规违纪,,,,,还属违法行为,,,,,在被党纪追究的同时还要受到法律惩戒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还比如,,,,,该法将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。。。。。。。第四十条将“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,,,,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,,,,,造成不良影响”“拒不承担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”等违反家庭美德、社会公德的行为纳入违法情形,,,,,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,,,,,全面强化对公职人员的严要求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该法根据国家监察的性质和特点,,,,,结合公务员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有关规定,,,,,对政务处分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,,,,,构筑监督公权力的制度笼子,,,,,以制度约束实现“不能”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第三条规定,,,,,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、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,,,,,从而将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和任免机关、单位的主体责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,,,,,推动两个责任贯通联动、相互促进,,,,,形成严格有效的监督体系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实施政务处分,,,,,目的是惩戒极少数,,,,,教育大多数。。。。。。。该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,,,,,明确立法是为了“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、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、坚持道德操守”,,,,,并且在第三条要求公职人员任免机关、单位“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、管理、监督”。。。。。。。第十二条规定,,,,,“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,,,,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,,,,,可以减轻、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”,,,,,强调对违法公职人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,,,,,使其主动认识错误、改进提高。。。。。。。这也充分说明,,,,,政务处分归根结底是为了督促公职人员提高思想觉悟、涵养廉洁文化,,,,,做到因觉悟而“不想”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不敢、不能、不想是一个有机整体。。。。。。。在该法施行过程中,,,,,要把握好不敢、不能、不想的整体性以及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,,,,,坚持一体推进的理念、思路和方法,,,,,增强标本兼治效果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 瞿芃 王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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